(2001年11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1號公布
根據2017年12月2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法規制定程序,保證行政法規質量,根據憲法、立法法和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行政法規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制定行政法規,應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
第四條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
制定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方面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重要行政法規,應當將行政法規草案或者行政法規草案涉及的重大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