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發布日期:2016-02-06|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1998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發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第三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下列團體不屬于本條例規定登記的范圍:

(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
繼續閱讀(剩余:90.74%)
請登錄后識別閱讀權限!

掃碼在手機上打開本文
DN:N14262420230226N
? 2003-2025 國資數據中心  版權所有   未經許可,均不得轉載有    網安備51019002001697號
主站蜘蛛池模板: 翁源县| 古交市| 景东| 东港市| 马尔康县| 黄冈市| 蓝田县| 农安县| 乡城县| 故城县| 宣城市| 晋州市| 九江县| 西安市| 龙陵县| 久治县| 蛟河市| 卓资县| 长葛市| 灌阳县| 彝良县| 静宁县| 江口县| 松桃| 台南县| 宽甸| 腾冲县| 通山县| 锦州市| 剑川县| 商水县| 密山市| 鸡西市| 云龙县| 浮梁县| 常熟市| 汾阳市| 武功县| 梅州市| 惠来县|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