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國資分配字﹝2014﹞78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自治區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企業負責人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領導班子成員。主要包括:
(一)設立董事會的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職工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等;
(二)未設立董事會的企業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