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降低行政事業單位運行成本,促進資產科學配置、有效使用和規范處置,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和《福建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結合省直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包括省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下屬行政事業單位(含省屬垂直管理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控制的,納入本單位核算,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長期投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