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資發〔2020〕49號
各省屬企業、委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加強省屬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規范評估機構選聘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現就省屬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評估機構選聘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省屬企業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企業具體情況,制定評估機構選聘管理制度,完善評估機構選聘工作程序,明確評估機構選聘條件,建立評估機構執業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體系。
二、省屬企業選聘的評估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定執業資格,具有與企業評估需求相適應的資質條件、專業人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