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省國資委監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或“母公司”)的投資行為,切實維護出資人權益,努力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投資,主要包括企業在境內外的下列投資活動:
1、長期股權投資,包括設立全資或合資企業、收購兼并、對出資企業追加或放棄與其他股東同步追加投資等對外投資;
2、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
3、金融投資,包括證券(股票、債券、基金等)、期貨、信托、委托理財等;
4、除上述投資以外的其他投資或準投資事項,包括為非直接投資項目及其主體提供融資或擔保。
本辦法所稱投資額是指企業完成一個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