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推進海南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省屬企業)深化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增強企業運營活力,提高國有資產監管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海南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全省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省屬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授權經營,是指省國資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法定程序授權具備相應條件的省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以下簡稱被授權企業)董事會行使出資人的部分權利。被授權企業依法自主開展國有資本運作、投資和融資等,按照責權對應原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