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財政廳
西藏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是指財政撥款的黨的機關、政府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各類事業單位(含全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核銷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有償轉讓、置換和報廢報損等。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