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屬企業:
為促進省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增強獨立、持續經營能力,維護國有大股東合法權益,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等有關規定,現就省屬企業與所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資產、產權置換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屬企業或其子企業向所控股(包括實際控制,下同)上市公司注入資產、產權,原則上應以該上市公司股權作為對價,增加省屬企業或其子企業對該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省屬企業或其子企業因實施內部資源整合,確需與所控股上市公司擁有的資產、產權進行置換的,應遵循等價有償和公平、公正原則,符合省屬企業戰略規劃和主業方向,有利于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
三、省屬企業或其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