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7號公布
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海關總署主管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
海關總署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進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