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8號公布
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