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8日生態環境部令第29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生態環境統計管理,保障生態環境統計資料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支撐生態環境工作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態環境統計基本任務是對生態環境狀況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生態環境統計內容包括生態環境質量、環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核與輻射安全、生態環境管理及其他有關生態環境保護事項。
第三條生態環境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生態環境部在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