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9日證監會令第118號公布根據2022年5月31日證監會令第199號《關于修改〈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明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監管職責,完善證券期貨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派出機構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垂直領導,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履行監管職責。
第三條??派出機構負責證券期貨市場一線監管工作,按照恪盡職守、敢于監管、精于監管、嚴格問責的監管精神,切實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