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9日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11號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共交通企業信息公開工作,提升公共交通企業服務水平,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信息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鐵路、公路、水路、民航領域的公共交通企業信息公開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公共交通企業,是指為不特定社會公眾提供出行服務并按照固定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運輸經營企業和港站經營企業。
公路、水路領域公共交通企業,包括從事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班車客運、道路客運站、水路旅客班輪、港口客運站運營的企業。
第三條公共交通企業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直接關系社會公眾出行并以一定形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