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參照《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江西省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文件,結合市屬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屬企業是指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南昌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以下簡稱責任追究)是指市屬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經調查核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