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5號令公布,根據2021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2號令修改)
第一條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并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后果負責。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安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