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
北京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
發布日期:2001-08-28|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1年8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3號令公布)

第一條為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閑置的國有建設用地,依照本辦法處理。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本市閑置土地的處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閑置土地的處理工作。

發展計劃、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閑置土地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對閑置土地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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