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75次常務會議通過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法律、法規、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并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后果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