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2019年9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完善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工作人員、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職工均有依照本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市人力資源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