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1號公布并施行根據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0號《關于修改〈天津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提高建設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工程監理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建設工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