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日經天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4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維護國家安全,規范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管理工作,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和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是指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對國家安全控制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國家安全控制區域,是指為保護重要國家機關和要害單位的安全,在其周邊劃出一定距離的建設控制地帶。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控制區域由市國家安全機關在進行安全評估的基礎上,會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