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8號公布根據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煉焦、燒結、球團、煉鐵、煉鋼、軋鋼、鐵合金以及與之配套的耐火材料、碳素材料、煤氣、氧氣及相關氣體、機修、發電、建筑施工等生產作業活動的企業(以下統稱冶金企業)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有色金屬(電解鋁、電解銅、黃金等)的冶煉和壓力加工,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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