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0號公布根據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號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障工程質量、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是指化工生產裝置及其輔助裝置建設項目的設備、管道、電氣裝置、自動化儀表的工業安裝工程和防腐、絕熱及工業爐砌筑等工程。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負責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的部門,是本級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