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83號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
第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國家安全機關、保密工作部門、密碼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第四條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應當保障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網絡的安全,運行環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計算機功能的正常發揮,以維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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