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38號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機關事務工作應當遵循集中統一、保障有力、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明確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和節約利用資源。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集中管理本部門的機關事務,嚴格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