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7號發布根據2016年12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對社會實行特定管理的收費。
事業性收費是指事業單位為社會提供特定服務的補償性收費。
第四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章設定。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收費,須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