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8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64號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3年12月25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86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年11月29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11號第二次修正根據2021年5月18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41號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