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8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62號公布自2011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促進和加快裝備制造業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裝備制造業,是指為國民經濟發展和國防建設提供技術裝備的基礎性產業,主要包括金屬制品業、通用設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通信設備和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機械制造業等。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促進裝備制造業發展的活動。
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裝備制造業發展的協調、指導、服務和綜合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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