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9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36號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范地方交易場所行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地方交易場所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方交易場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根據國務院規定應當由省政府批準設立的大宗商品類、權益類等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但僅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除外。
第三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地方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政府確定的從事金融監管的行政部門(以下統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交易場所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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