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0號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決策機關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第四條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原則,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