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1日市政府令第5號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投資代建項目管理,規范政府投資代建項目建設管理程序,改進建設實施方式,落實“代建制”,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政府投資代建項目的建設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由政府指定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在政府投資代建項目的組織實施中,按照本辦法規定及合同的約定代行項目法人單位職責的制度。其中項目管理單位是指市政府投資建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建管機構),項目法人單位是指我市對具體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擁有使用權或者管理權的行政事業單位。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代建項目(以下簡稱代建項目),是指實行“代建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