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17日市政府令第12號公布自1998年9月17日施行)
第一條為維護國家安全,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國內技術安全保衛工作(以下簡稱技保工作)是指運用技術手段,檢查、發現泄密漏洞和竊密裝置,防范和打擊技術竊密活動,保衛國家秘密安全的一項專門工作。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技保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市國家安全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技保工作的管理部門,市國家安全局技術安全保衛機構(以下簡稱技保機構),負責日常的技術安全保衛工作。
市技保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有線通信、涉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和辦公自動化設備進行技術安全檢查;對無線通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