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調整省政府規章等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相關問題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調整省政府規章等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相關問題的決定
發布日期:2018-11-26|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18年11月2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號公布自2018年11月26日起施行)

為確保省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適應機構改革需要,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現就機構改革涉及調整省政府規章等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相關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一、省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機關的職責,《黑龍江省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省政府規章規定尚未修改、廢止之前,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承擔該職責的原行政機關繼續承擔。

市級以下行政機關承擔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職責因機構改革調整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二、省政府規章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監督指導等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職責已調整到位、下級行政機關職責尚未調整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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