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25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號公布根據2009年1月5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黑龍江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6年11月15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等70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8年5月21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黑龍江省農業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31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訂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環境監測管理,發揮環境監測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環境監測和環境監測管理。
第三條環境監測包括:
(一)環境質量監測。對環境中各項要素及生態指標進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