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4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46號發布
根據2017年10月26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哈爾濱市行政機關培訓收費管理規定〉等十七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改
根據2018年11月21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哈爾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等五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下列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含中直省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均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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