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規范和加強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活動,維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零售藥店)、個人遵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各項規定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對本市生育保險制度和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為籌資渠道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的活動,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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