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8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鹽業管理若干規定〉等19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規定(試行)〉等12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建設工程參與各方的質量義務,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