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修正,根據1998年9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號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并重新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在職人員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保險,是指經法定程序確立,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單位和在職人員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退休人員按養老保險費繳納狀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城鎮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