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2號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稅費服務工作,強化征收管理協同,保護納稅人、繳費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各項稅收、社會保險費、政府非稅收入的服務和征收管理保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稅務機關包括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稽查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第三條本省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家有關部門派駐浙江管理機構(以下稱有關部門和機構)常態化、制度化的數據共享協調機制,構建政府領導、稅務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