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7號公布2018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4號修訂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國家安全技術保衛工作,維護國家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技術保衛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國家安全技術保衛,是指國家安全機關通過行政管理措施以及技術手段預防和打擊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的竊取、刺探國家秘密以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第三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強國家安全技術保衛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督促國家安全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