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9號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提高機關事務管理法治化水平,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機關事務實行統一管理,統籌配置資源。政府各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的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統一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機關事務管理體制,明確機關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對機關事務管理工作進行協調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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