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0號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優化投資結構,保證重點建設項目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協調、服務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是指省、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產業發展、生態保護等建設項目。具體認定標準由省、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在《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中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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