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3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號公布自1992年3月12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屬于全民所有的土地,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出讓和轉讓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涉及集體所有土地的,經依法征用為國有土地后,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在本省通過出讓、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利用、經營。
外商投資開發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