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5號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障安全生產投入,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實施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完善設備設施與作業安全管理,履行應急救援義務,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第四條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