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5號公布根據2021年11月1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9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門牌管理規定>等2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執法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包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其所屬分局和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三條查處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可以采取建議、勸告等行政指導方式,教育公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