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8號公布根據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等16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整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設中,按照規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現場作業環境、市容環境衛生和施工人員身體健康,并有效減少對周邊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活動。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城市綠化工程、線路管道和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