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0號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結合安徽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安徽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