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7號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行政許可和有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省和設區的市國家安全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行政許可和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公安、旅游、國家保密、房產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做好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行政許可和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組織前款規定的部門,建立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管理工作聯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