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2日合肥市政府令第212號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不斷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安徽省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以創新體制機制為支撐,對標國際先進水平,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審批服務便民化、政務服務規范化,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領導,建立健全統籌推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