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42號令公布根據2016年11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省交易場所的行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交易場所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交易場所交易活動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交易場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根據國務院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從事權益類交易、大宗商品類交易的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但僅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除外。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立交易場所風險處置協調機制,協調和督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交易場所管理工作。
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 ……
